大陆商标局为配合尼斯第10版商品及服务分类,自2013年1月1日起,开放商标申请注册指定第35类之「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项零售批发服务。
依大陆商标局公告之内容观之,其与我国商标制度最大不同为,「新增服务」与「所销售商品」原则上不类似,亦即,在大陆地区之甲商标於药品商品已先申请注册或取得注册,未来若有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於甲商标之乙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申请注册,原则上商标局仍会核准乙商标之注册。此外,为避免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已使用在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商标,大陆商标局明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过渡期间内,以相同或类似上述零售批发服务而申请商标注册者,视为同一天申请,另过渡期间内仅受理以纸本申请书递交申请。
依大陆商标局公告之内容观之,其与我国商标制度最大不同为,「新增服务」与「所销售商品」原则上不类似,亦即,在大陆地区之甲商标於药品商品已先申请注册或取得注册,未来若有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於甲商标之乙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申请注册,原则上商标局仍会核准乙商标之注册。此外,为避免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已使用在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商标,大陆商标局明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过渡期间内,以相同或类似上述零售批发服务而申请商标注册者,视为同一天申请,另过渡期间内仅受理以纸本申请书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