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商標局為配合尼斯第10版商品及服務分類,自2013年1月1日起,開放商標申請註冊指定第35類之「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和「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共7項零售批發服務。
依大陸商標局公告之內容觀之,其與我國商標制度最大不同為,「新增服務」與「所銷售商品」原則上不類似,亦即,在大陸地區之甲商標於藥品商品已先申請註冊或取得註冊,未來若有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於甲商標之乙商標在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申請註冊,原則上商標局仍會核准乙商標之註冊。此外,為避免他人搶先申請註冊已使用在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上的商標,大陸商標局明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過渡期間內,以相同或類似上述零售批發服務而申請商標註冊者,視為同一天申請,另過渡期間內僅受理以紙本申請書遞交申請。
依大陸商標局公告之內容觀之,其與我國商標制度最大不同為,「新增服務」與「所銷售商品」原則上不類似,亦即,在大陸地區之甲商標於藥品商品已先申請註冊或取得註冊,未來若有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於甲商標之乙商標在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申請註冊,原則上商標局仍會核准乙商標之註冊。此外,為避免他人搶先申請註冊已使用在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上的商標,大陸商標局明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過渡期間內,以相同或類似上述零售批發服務而申請商標註冊者,視為同一天申請,另過渡期間內僅受理以紙本申請書遞交申請。